天津: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3-03-17 1962次阅读


2023 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 2023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 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关于 做好 2023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23号) ,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 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教育部及本市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津申请报名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具体条件 详见《市招委关于做好 2023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报名工作的通知》(津招委高发〔2022〕13 号)。

2.符合条件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逾期不 再补报。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地的区招办指定的 地点进行报名确认,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区 招办指定的地点进行报名确认。

3. 申请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须按普通类、艺术类、体育 类三个科类履行报名手续,须进行电子摄像,并按规定缴纳考 试费。

二、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 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考成绩 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 检信息、志愿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 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 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 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 办) 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考生电子 档案信息采集办法。各区招办、各中学等报名单位按照教育部 信息标准和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审 核确认、汇总整理等工作,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安 全、规范。

2.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 定负责组织实施, 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所在学校和报名单位负 责组建。各高中阶段学校和各报名单位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 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考生电子档案库和纸介质档案一经建立, 任何人不得擅自 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 定,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 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区招办也可结合考生实际 情况确定具体鉴定单位。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 报名登记表或综合素质评价表中。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 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 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 1 )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 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 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 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 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 须出具体 检医院相应材料。

2.市高招办会同天津市卫生健康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组织办 法, 由各区招办和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 区招办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 医师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 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 学〔2003〕3  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 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 等有关 要求,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 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是我市高考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 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体检结束后, 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填报志愿。

3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4.军队、武警、公安、司法类等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五、考试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各区招生委员会及各有关高校承担。

2.我市继续实施自主命题。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由统 一高考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构成。高考及 等级性考试各科目均以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 2017年版 2020 年修订) 》为命题遵循。

3.高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和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 密级事项;等级性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和评分参考在启用 前属国家机密级事项; 各学科评分参考在启用后 5 年内属国家 秘密级事项;考生各学科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 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 理。

4.高考科目设置语文、数学、外语共 3 门。等级性考试科 目设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共 6  门, 由考生自主选择其中 3 门参加考试。

5.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满分值为 750 分。其中,统一高考 各科目成绩均以原始分数的方式呈现, 语文、数学、外语科目 成绩满分均为 150 分。考生自主选择的 3 门高中学业水平等级 性考试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 在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时, 每门科目成绩满分均为 100 分。

.高考科目中的外语包含听力测试,分英语、俄语、日 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 种参加考试。高考外语科目考试实行“一年两考”。

报考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一次笔试与两次听力考试于 3 月 18 日同场举行, 第二次笔试于 6 月 8 日全国统一高考时举行。 英语听力考试分值为 20 分, 笔试分值为130 分。高考英语科目 成绩取笔试和听力各两次考试中较高的分数,计入考生的高考总分。

报考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语种的考生, 第 一次考试时间为 1 月 8 日,第二次考试于 6 月 8 日全国统一高 考时举行。每次考试含一次听力和一次笔试。高考外语科目成 绩取两次考试中较高的分数, 计入考生的高考总分。

报考本科批次外语专业或有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 全市统一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语测试,测试结果分为“合格”与 “不合格”。

7.高考和等级性考试于 6 月 7  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 时间安排为:6 月 7 日 9:00 至 11:30 语文; 15:00 至 17:00 数学。 6 月 8 日 15:00 至 17:00 外语(英语笔试 15:00 至 16:40)。 6 月 9 日 8:30 至 9:30 物理; 11:00 至 12:00 思想政治; 15:00 至 16:00 化学。 6 月 10 日8:30 至9:30 历史; 11:00 至 12:00 生物学;15:00 至 16:00 地理。

8.高考和等级性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 须由区招生委员会报经市招生委 员会批准。各区招生委员会须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 考试管理,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优化考试服

务保障。考务工作, 按照教育部及我市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9.各区招办要根据《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  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为残疾人考生平 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0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 高考评卷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 的领导下,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评卷单位设在我市有关高 校, 采取分科定点、集中评阅的办法。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 小组,由高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须严格执 行我市制定的评卷实施细则, 严格按照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 法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考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评阅工作,确保 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11 .高考和等级性考试各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 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答在试卷上、草稿纸上以及 答题卡其他位置的无效。各学科评卷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各 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才作四舍 五入处理。成绩公布后,考生可自愿通过招考资讯网、“天津 招考”微信小程序、邮政速递等途径获知本人成绩。考生如对 本人成绩有异议, 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成绩申请。复核成 绩的科目、范围及程序另文规定。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考生答卷、评卷情况等考试信息以 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未经教育 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12.各级招办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 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 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各学校和有关单位公布、 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等 内容。

六、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 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

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 应及时向 社会公布并通报市高招办。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 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 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 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须于 4 月 30 日 前 将 本校招 生章 程上传 至中 国高 等教育 学生 信息 网 ( http://gaokao.chsi.com.cn )“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 平台。

3.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 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 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

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 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 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 等) ,对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 使用办法,学费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 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市的 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在津招生高校 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后,须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4.在津招生的高校应在 5 月 20  日前,将招生章程中的主 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至市高招办, 市高招办 将汇总并面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 内容或高校公布章程的网址。

各在津招生高校要按教育部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在津 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中的相关说明应简明扼要,并须与国家招 生政策规定、高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我市为高考改革试点省 市, 在津招生高校要按照我市安排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 对等级性考试的科目要求,经市高招办汇总后,与招生计划一 同面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七、填报志愿

1.实行公布高考录取总成绩后填报志愿方式。考生填报志 愿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补报(填报志愿的时间安 排和政策规定等另文规定)。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 考试成绩情况,分别划定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录取控制分 数线。

普通本科批次(含 A、B  阶段) 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数的 10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符合相应分数范围的考生可以依次 填报本科批 A 阶段和 B 阶段志愿,可参加本科批 A 阶段和 B 阶段的志愿征询。

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数的 100%划定 录取控制分数线, 符合相应分数范围的考生可以填报高职(专 科)批次志愿。

艺术类本科批次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我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一定比例,划定文化录取 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本科自划线院校可自主划定文化录取 控制分数线,戏剧与影视学类本科批次不低于我市普通本科批 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原则上按照不 低于本市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一定比例划 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相应分数范围的考生可以填报艺 术类相应批次的志愿。

体育类本科批次和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分别根据体育专业市级统考合格考生的文化统考成绩,按照略多于招生计 划数(不超过 1:1.5)的原则,划定体育类专业文化录取控制 分数线,符合相应分数范围的考生可以填报体育类相应批次的 志愿。

2.填报志愿工作由各区招办及报名单位组织实施。要按照 “考生自主填报, 考试机构和学校提供公共服务”原则,加强 考生志愿 填报咨询服务工作。各区要充分发挥中学和报名单位 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要积极宣传“天津市新高考志愿辅助系统”,加强系统使用培 训, 确保填报政策应知尽知, 系统使用应会尽会。严禁高校、 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涉考培训活动。各 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 涉考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 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

3.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在津招生院校等级 性考试选考科目要求及志愿填报的相关政策规定,参考市高招 办提供的分数统计信息,及在津招生高校招生计划、往年录取 数据等,按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 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 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信息泄露、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 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4.考生在填报志愿后但尚未被录取前,如申请放弃提前本科批次志愿,只能参加普通本科批次 B  阶段及以下批次的录 取; 如申请放弃本科批次志愿,只能参加高职(专科)批次的 录取;如放弃高职(专科)批次院校志愿,可到报名所在单位 提出申请,区招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允许其放弃。

八、录取

1.在津招生高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招生 委员会组织实施。各高校在津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高校在津招生录取顺序依次为: 艺术类、体育类本科批 次和提前本科批次, 普通本科批次 A 阶段, 普通本科批次 B 阶 段, 艺术类、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及提前高职(专科) 批 次, 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其中,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和提 前本科三个批次同步录取,考生不得兼报;艺术类、体育类高 职(专科)批次及提前高职(专科)三个批次同步录取,考生 不得兼报。

艺术类及体育类本科批次为招收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本 科高校或专业; 提前本科批次分为 A 、B 两个阶段, A 阶段为 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 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经教育部和我 市批准的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以及特殊高校(专业)等; B 阶段为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高校(专业) 。普通本科批次 A 阶段为公办本科高校及经批准在本批次录取的高校, 普通本科 批次 B 阶段为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艺术类及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为招收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或专业;提前高职(专科)批次为有特殊要求的高职(专科) 学校或专业;高职(专科)批次为其他高职(专科) 学校或专业。

3.各批次均实行“院校+专业”的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方 式。普通类本科院校以“院校专业组”为单位进行招生录取; 普通类高职院校原则上以“院校”为单位进行招生录取。艺术 类及体育类各批次,原则上均以“院校”为单位进行招生录 取, 对于有等级性考试选考科目要求的本科院校,可以“院校 专业组”为单位进行招生录取。

4.高校在津录取新生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 有关规定。高校应结合生源分布情况, 确定调阅考生档案要求。 在高考录取总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顺 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 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 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5.艺术类本科和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中的市级统考类 专业,体育类本科和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提前本科批次 B  阶段(地方农村专项计划), 普通类本科批次(含 A、B  阶 段) 、高职(专科)批次录取高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办 法; 提前本科批次中的其他院校志愿, 以及普通本科批次中的特殊类型考生志愿,根据院校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投档录取。

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计算机投档系统先对同一科类、相应 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录取总成绩从 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 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院校(专业组)的投档条件时, 则投档到序号在前的院校(专业组); 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 院校(专业组)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该院校(专业组)。 当若干名普通类考生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总成绩(含政策照顾)  相同时,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等级性考试三门 科目中最高成绩、次高成绩, 由高到低排序,全部相同者同时 投档。

顺序志愿投档规则: 第一志愿录取时,计算机系统先依次 检索各个招生院校的一志愿生源,将选报同一招生院校的一志 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招生院校的招生计划和投档比 例进行投档。如果招生院校在第一志愿录取时生源不足未完成 招生计划,可以招收第二志愿的考生, 第二志愿投档规则与第 一志愿相同。

6.在津招生的普通本科高校, 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为主 要依据,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实施录取。高中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各高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 明确。在津招生的普通高职院校,以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实施录取。

在津招生的艺术类、体育类高校(专业) ,分别按照艺术 类、体育类专业相应的招生办法实施录取。

7.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 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 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 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 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 确定, 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 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市高招办为在津招生高校提供符合条件 考生的相关信息和服务,组织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在津招 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情况,纠正违 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8.各批次录取时,市高招办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依次投档, 由高校审查录取。高校要尊重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 正 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 一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 生。

9.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 在津招生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 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在津招生高校不 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10 .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 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 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 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 由高校审 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 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 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 1 )烈士子女,增加 20 分投档。

(2)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 以 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增加 20 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 考生,增加 5 分投档。

( 5 )对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从“四区”(边疆、山 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包括自 治州(盟)、自治县(旗)等,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 生, 面向本市所属高校投档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凡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 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 核、市区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 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申报考生必须按有关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证件、证书,由区招办负责将相关 证明材料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11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 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 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 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 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 累计满 10 年军人的子女, 在飞或停飞不满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 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 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 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现役军人 子女报考军队院校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 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 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 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 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 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 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 激励系统认定, 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 达到有关高校投档 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报 考本市所属高校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高水平艺术团及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资格考生均  在普通本科批次投档录取, 未经高校测试合格并经“阳光高考” 平台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投档。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资格  考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原则上按照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排  名全市前 30%的成绩划定。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高考成绩, 一般  不低于我市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于少数体育测试成绩  特别突出的考生, 高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适度降低文化成  绩录取要求。

13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 可在该校 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市高 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 完成的计划,可采取征询志愿方式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 行。

14.普通本科批次 A  阶段的高校在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 招生计划的,市高招办将面向社会公布尚有招生计划的高校和 专业,由高考成绩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自主选择填报。市高招办将向相关高校提供征询志愿考生 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普通本科批次 B 阶段的高校在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招生 计划的,市高招办将面向社会公布尚有招生计划的高校和专 业, 由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先自主填报征询志愿,市高招办根据志愿填报情况, 再划定 B 阶段征询志愿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招 生高校在征询志愿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经高 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 是否录取。

15.高职(专科)批次的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 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6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 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 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 取。

17.我市录取工作将于 7 月上旬开始,8 月上旬各批次录取 工作全部结束。

1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根据教育部规定, 于 4 月 10  日前 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 平台。市招办将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 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 6 月 30 日之前向市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9 .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 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 出售。

20.在津招生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 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市高招办核准, 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市高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 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市高招办录取专 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 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各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市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 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 并负责将 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 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按照教育 部 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九、信息公开公示

1.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适时公布本市有关招生 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各批次 录取控制分数线、志愿填报安排、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录取 结果查询办法、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等; 公示本市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2.在津招生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适时公布本校招生 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程序、录取结果查询办法、考生咨询及 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取得本校特殊 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等。

3.各区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 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信息等。公示期至少 10  个工 作日,并保留至当年 8 月底。

各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 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 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 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 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新生入学

1.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官方网站( www.zhaokao.net)或录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 进行核实和确认。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收到录取 通知书后 2 周内,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报名 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根据市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 信息核实无误后, 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档案移交过 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核领取档案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交 接手续。考生领取本人档案后,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 保管携带档案到被录取高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市高招办核准印发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 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 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 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 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 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 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后, 于本校规 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 20 日之内报送市高招办。 严禁高校为 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 查, 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 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高校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 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 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 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 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 及 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 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 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 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我市招委会组织的市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 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 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 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 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 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 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 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 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 类国家教育考试 1~3 年的处理。

2.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 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 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于通过非正常户口迁移,提供假身份证、假学籍、假照 片等虚假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证书等虚假材料获取高 考资格的,一律取消报考资格,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附则

1.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2.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类招 生, 以及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飞行员,港澳高校招生, 按照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